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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谢金山、钱玉丑(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217-1218号),申请人谢金山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工资1415.55元。申请人钱玉丑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工资2008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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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