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迈腾制衣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军小、刘锋、胡青青、高雪姣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075、1076、1077、107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张军小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刘峰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4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胡青青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认高雪姣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与被申请人。2、请求支付张军小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工资5087.14元,支付刘峰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的加工费用23862元,支付胡青青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工资2438.2元,支付高雪姣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工资7378.92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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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