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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孙笑宇、潘姝洁、王传静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920、921、92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920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笑宇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和春节福利6300元;2、确认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孙笑宇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孙笑宇其他仲裁请求。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921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潘姝洁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春节福利6700元;2、确认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潘姝洁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潘姝洁其他仲裁请求。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922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传静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春节福利6700元;2、确认2023年7月5日至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王传静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驳回申请人王传静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此裁决,可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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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