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深科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长勇申请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36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长勇与被申请人济宁深科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济宁深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长勇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工资共计12201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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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