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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马瑶申请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655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工资6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3、确认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6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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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