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霄栋:
本委2024年8月20日对刘霄栋诉山东捷合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770号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770号裁决书中申请人住址部分“泰安市泰山区中南世纪锦城小区”补正为“香港新界大埔区新峰花园29座9D”;被申请人部分“山东捷和机械有限公司”补正为“山东捷合机械有限公司”。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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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