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罗琳琳、李荣光(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0-1511号)。申请人罗琳琳(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0号)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5月1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的工资总计3265.6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00元。申请人李荣光(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511号)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7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工资总计16331.2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4年10月22日11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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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