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崇俊申请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本案第一被申请人)与你单位(本案第二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09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赵崇俊与第一被申请人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4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29782.0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6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