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评审委员会,做好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和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附件: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