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利红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2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2018年5月至2023年7月申请人与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拖欠的工资28600元。四、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9861.71元。五、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434.48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8559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