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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钟林申请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417号)。申请人吴晗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3453.2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9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5、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6、裁决被申请人因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失业金5427元、医疗保险金1194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3月5日8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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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