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闯、岳良彬、张程辉(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171-117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
岳良彬: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岳良彬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工资总计89640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岳良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000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岳良彬带薪年休假工资4946元。确认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岳良彬2025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岳良彬的其他仲裁请求及金额。刘闯: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闯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工资总计77595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0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闯带薪年休假工资4281元。确认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闯2025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刘闯的其他仲裁请求及金额。张程辉: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程辉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工资总计64158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程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0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程辉带薪年休假工资3541元。四、确认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程辉2025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五、驳回申请人张程辉的其他仲裁请求及金额。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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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