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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岳慧冉、张一凡、方若彤(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438-440号裁决书。
岳慧冉裁决内容为:
一、确认申请人岳慧冉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岳慧冉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劳动报酬6000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岳慧冉经济补偿3112.47元。
四、驳回申请人岳慧冉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一凡裁决内容为:
一、确认申请人张一凡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一凡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劳动报酬6000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一凡经济补偿2877.18元。
四、驳回申请人张一凡的其他仲裁请求。
方若彤裁决内容为:
一、确认申请人方若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方若彤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劳动报酬6000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方若彤经济补偿3550.59元。
四、驳回申请人方若彤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
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