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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芮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131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三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刘芮支付2022年5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43121.13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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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