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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武婵婵、鹿春林、李满枝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896-189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896武婵婵:1、确认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3日到2025年9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从2025年7月1日到2025年9月18日工资9572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4、支付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工资38500元。
1897鹿春林:1、支付从2025年7月1日到9月18日工资9783元;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工资385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9250元;4、确认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8月到2025年9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898李满枝:1、支付从2025年7月1日到9月18日工资7921元;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工资385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5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月13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