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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哲申请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1862号)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23257.91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85.44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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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