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维护劳务派遣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现将劳务派遣单位2024年度报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依规设立的分公司。
二、报告事项
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机构自查。劳务派遣单位对照报告事项,逐项开展自查,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1-5),于2025年3月15日前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同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二)县区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充提供佐证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适当的现场检查,于2025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对核验合格的机构,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合格通知书》(附件6);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视情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对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积极引导退出。
(三)结果公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25年4月底前,在本级网站或新媒体等渠道公示年度核验结果。除公示核验合格机构名单外,还应公示核验不合格、未参加核验、拒绝核验、未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工作,认真做好通知下达、资料收集、检查核验、汇总统计和结果公示等工作,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核验结果及时反馈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并以此为契机对已录入人社部劳务派遣企业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正。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报市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人:林恺;联系电话:2967163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2.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登记表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登记表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5.劳务派遣职工情况统计表
6.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合格通知书(样本)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