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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住 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区
宗 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贾鹏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2.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 3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 41 万元 (开办资金于2022年10月变更为12.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
(三)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承担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五)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调解庭、立案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等 5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承担单位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案件审理监督、书记员管理、业务案卷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调解庭。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负责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案前调解、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
(三)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和报批;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并提出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分析;负责办案业务文书送达。
(四)仲裁一庭。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业务指导和政策研究;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五)仲裁二庭。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负责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4年度,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完成省人社厅《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机制研究》课题,在全省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班上做了仲裁工作制度规范化建设的经验介绍,顺利完成全省根治欠薪矛盾纠纷“一站式”调解试点、经验获得全省推广,有力促进了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是源头治理效果充分显现。实施“院企联动·安薪乐业”劳动争议合规建设指导行动,整合送法进企业、协商机制建设、调解组织效能提升等工作资源,开展仲裁员联系调解组织活动,创新性开展指导新开办企业合规建设,劳动争议源头治理的系统性、前瞻性、有效性得到明显提升。二是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完善。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工会、工商联等部门保障重点群体维权,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女职工劳动权益全链条保护新机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各仲裁机构入驻“一站式”矛调中心,积极融入全市“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三方机制”委托调解、府院联动等工作机制运转顺畅。三是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全面提升。各级调解组织全年受理案件1698件,法院“总对总”调解平台案件1905件,调解组织办案效能得到显著提升。仲裁机构充分发挥法定前置作用,全市共立案5001件,仲裁结案率99.88%,调解成功率89.84%,仲裁程序终结争议占比超过八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四是仲裁办案质效明显提高。组建全市调解仲裁专家库,确定第一批41名成员,其中10人入选省级专家库。印发《调解办案工作指引》《要素式审理工作指引》《速裁机制建设工作指引》,有力推动全市仲裁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布工作提示函和典型案例,为各仲裁机构提供法律适用指引。深化要素式办案改革,明确标准化文书制作要求,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基层仲裁机构办案水平明显提升。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我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2)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3)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5)没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6)没有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有编制数: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