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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彤、王萧寒、贾新路(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389号),申请人王彤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9506元;2、被申请人支付垫付款12808.38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8月、10月工资。申请人王萧寒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17518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8月、10月工资。申请人贾新路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40036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8月、10月工资。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一楼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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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