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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岳慧冉、张一凡、卜欣欣(申请人)申请你单位及济宁京航中等职业学校有限公司、山东航大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438-440号),申请人岳慧冉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劳动报酬84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6648元。申请人张一凡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劳动报酬69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6648元。申请人方若彤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劳动报酬87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6648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4月28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大厅一楼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