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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许文(申请人)申请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报销款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388号)。申请人许文请求如下:1、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47010元。2、支付未报销款21315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7263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5月12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