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魏化刚、欧阳瑞峰、王彦鹏(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539-541号)。
申请人魏化刚请求事项:1、确认双方2010年10月至2024年8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拖欠的工资22120.08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0元 。4、支付防暑降温费5000元。
申请人欧阳瑞峰请求事项:1、确认双方自2011年11月至2025年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3324.53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0元。4、支付防暑降温费5000元。
申请人王彦鹏请求事项:1、确认双方自2021年11月至2025年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拖欠的工资13925.1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0元。4、支付防暑降温费5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6月3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