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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柴俊源(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276号),申请人柴俊源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工资差额1886.71元;3、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151.14元;4、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1241.4元;5、被申请人支付社保费用3312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5月26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