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蔡红花、陈志敏、王志昆、夏士静申请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11-114号)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申请人蔡红花: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10680元,第二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60.14元,第二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申请人陈志敏: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11500元,第二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188.38元,第二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申请人王志昆: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10680元,第二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540.26元,第二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申请人夏士静: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2月15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10680元,第二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480.12元,第二被申请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