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六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张淼(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756号)支付赔偿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2025年2月、3月、4月工资合计1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0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返利款12555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5000元。
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7月8日10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