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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梁素杰申请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536号)已审理终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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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