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科旺(申请人)申请你公司及其余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37号)。申请人周科旺请求如下(未区分):1、确认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5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5043.13元。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574元。4、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2677元。5、支付防暑降温费5760元。6、支付加班工资32962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6月17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