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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马加帅、韩文生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560、56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申请人马加帅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2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加帅拖欠的工资11462.35元;2、依法确认申请人韩文生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12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韩文生拖欠的工资43395.55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6月9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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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