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加帅、韩文生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560、56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马加帅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加帅工资11462.35元。二、确认申请人韩文生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韩文生工资43395.55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8559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