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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韩志扬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83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薪资18700元(2024.9.7-2025.1.13);2.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4.9.7-2025.1.13);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2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8月1日0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