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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靖、胡雅楠(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742-743号),申请人李靖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自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24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2月5日至2月24日工资、提成3100元。申请人胡雅楠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1月1日至2月19日工资369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7月9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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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