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坛台煌熟食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的王迎春申请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738号)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份工资2665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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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