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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崔蕊蕊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38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7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259.0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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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