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润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继亮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4〕第229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继亮与第四被申请人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3月至2009年12月、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张继亮与第三被申请人济宁润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2017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三、确认申请人张继亮与第二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四、确认申请人张继亮与第一被申请人山东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7月至2024年10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五、第二被申请人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继亮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的应发工资40645.35元。六、第一被申请人山东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继亮未休年休假工资4518.92元。七、第一被申请人山东煜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继亮防暑降温费1980元。八、第三被申请人济宁润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张继亮2016年1月1日收取的“招投标自助金”3000元。九、驳回申请人张继亮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8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