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辛世旺(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39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山东岳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辛世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工资1500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山东岳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辛世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山东翰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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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