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业通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龙申请山东业通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338号,山东业通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常州业通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王龙与第二被申请人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王龙与第一被申请人2019年4月至2024年1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400.80元(8080.16元×5个月);
三、驳回申请人的关于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7年9月至2024年12月的社会保险”的仲裁申请;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