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禄生安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贺祥、何承燮、黄浩宇、何成宇、何成威、孙政、赵昌申请你单位与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836-842号)。申请人王贺祥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4月9日工资14350元;申请人何承燮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4月11日工资15225元;申请人黄浩宇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28日工资3500元;申请人何成宇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1日工资10325元;申请人何成威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1日工资10500元;申请人孙政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7日工资2100元;申请人赵昌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7日工资21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7月11日8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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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