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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悦琳、翟艳波、路平平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848、849、85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848杨悦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和2025年2月的工资共计811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至2025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919.07元。
849翟艳波: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的工资119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5日至2025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72.93元。
851路平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和2025年2月的工资共计700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90.61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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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