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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彤、王萧寒、贾新路(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389号裁决书。
裁决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彤2024年5月、8月、10月工资共计16314.74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彤经济补偿29506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彤垫付的报销款12808.38元。
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萧寒2024年5月、8月、10月工资共计9643.09元。
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萧寒经济补偿17518元。
六、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贾新路2024年5月、8月、10月工资共计11020.56元。
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贾新路经济补偿40036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
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