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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川(申请人)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5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
驳回申请人李川的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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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