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爱诺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詹鑫(635号)、荆永苹(636号)与济宁爱诺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35-63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2018年1月4日至2025年4月14日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8483.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至202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总计10190.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2020年6月20日至2025年4月14日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3999.6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至202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总计3285.2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635-636号)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