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卢子壮申请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和你单位支付赔偿金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73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卢子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643.92元。二、驳回申请人卢子壮对第二被申请人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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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