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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姜燕申请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814号)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山东山防电磁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山东山防电磁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剩余部分7869.2元,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旗东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山东山防电磁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438.57元,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旗东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山东山防电磁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防暑降温费共计720元,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旗东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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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