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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祥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383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9528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467元;4.被申请人按照一天80元向申请人支付出差补贴,共计38400元(共出差480天);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报销车票及打车费用共计30000元;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584元;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740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10月21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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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