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佳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王刚、王高振(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416-1417号)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王刚(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416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工资75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申请人王高振(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417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工资9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6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10月28日11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