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星齐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爱喜(申请人)申请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加班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5号)。申请人陈爱喜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516.6元×5.5个月=63341.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025年工作期间的加班费200202.35元/12个月/21.75×7天×2倍=10738元。4、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200202.35/12个月/21.75×25天×2倍=38352.94元。被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300×21个月=6300元。5、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的2024年绩效工资10000元、支付2025年6、7月克扣的工资10746元、2025年8月工资6885元。被申请人支付以NGS项目及中频设备名义违法扣发的工资2340元。6、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7月、8月的报销款329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11月10日13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