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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岩(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2156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72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977.38元。以上共计103049.38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3月5日15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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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