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上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彭思琪、邢寻兴(申请人)申请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2129、2130号)。申请人彭思琪请求如下:支付2025年5月、6月工资及个人垫付费用共计4000元。邢寻兴请求如下:支付2025年5月、6月工资及晚辅辅导费共计332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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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