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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谢淑淑、司潇楠、郑安妮、王静艺、郝文青、姬慧欣、李兆腾、刘新茹、李咸凤、孔令苗、朱仁宇、宋爽、张淑贤、王田田、邢娅茹、李秉旭、赵方敏、王雨轩、房晓晗、吴雪晴、伏文轩、李晗、侯运月、郑亚茹、郑亚萌、张珍、上官晴川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257、1258、129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1257谢淑淑: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份工资190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258:司潇楠: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49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郑安妮: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5592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75元。王静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574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21元。郝文青: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3日工资2300元。姬慧欣: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共计525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李兆腾: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120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刘新茹: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5586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李咸凤: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136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孔令苗: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527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朱仁宇: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1633元。宋爽: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份工资23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淑贤: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份工资2300元。王田田: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50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邢娅茹: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份工资1126.4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李秉旭: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份工资1467元。赵方敏: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6月份工资合计1755.52元。王雨轩: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53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房晓晗:一、确认申请人申请人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合计5296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吴雪晴: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份工资321.84元。伏文轩: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份工资928元。李晗: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侯运月: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6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郑亚茹: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郑亚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张珍: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7月份工资3604.13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78.06元。
1292上官晴川: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份工资151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