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越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38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刘越与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7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越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共计47260.5元。三、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10元。四、被申请人山东安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越202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元。五、驳回申请人刘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